2017年10月26日下午,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七期“天欣法治坛”——“反诉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召开。
会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主讲,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高辉,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宋汉林,武汉大学刘鋆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付翔宇博士,以及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付国利,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军堂,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等30余人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图为刘学在教授)
刘学在教授主要从二审程序中的反诉以及反诉当事人扩张等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理论基础及制度构建解读与讲授。
关于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刘学在教授认为,修改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二审中被告提起反诉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这就导致已经提起的反诉成了不了了之的有头无尾之诉。新修改的司法解释第328条第二款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但这并不是对是否可以提起反诉的条件规定,而是是否一并审理的问题,故之前的错误依旧存在未得到合理解释。针对这个问题,刘教授也提出了可能完善的措施,包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建议借鉴台湾模式,即以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例外规定为辅。
刘学在教授提出,我国现行关于反诉当事人的规定,即将反诉当事人仅限于本诉当事人有以下几点弊端:违背诉讼经济原则容易造成裁判矛盾、未能保障反诉的独立性之地位、与必要的共同诉讼及实体法规定冲突、我国既判力理论和规则不完善导致无法解决判决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效力问题。接下来刘教授分别列举了交通肇事、合同欺诈、共同侵权等案例,生动形象的进一步讲解了上述观点,并提出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和第三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而提起反诉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关系,且扩张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为之,同时要看是否须须经过反诉被告的同意,且一、二审应有所不同。
(图为高辉老师)
(图为马斌律师)
(图为宋汉林老师)
(图为蒋军堂律师)
讲座安排有讨论与提问环节。天欣律师事务所马斌从实务出发,谈到现实中因为反诉的复杂性故法官并不欢迎反诉,并提出若离婚诉讼中被告新提出了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刘学在教授和高辉老师分别就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精彩看法。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宋汉林副教授提出了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否合理的问题,大家也就这个问题各抒己见。
(图为张嘉军教授)
最后,张嘉军教授对本次讲座作出总结。张教授就刘学在教授的讲学表示热烈欢迎与由衷的感谢。张教授指出,刘学在教授在反诉问题方面的研究,值得大家认真学习与反复思考,并希望刘学在教授能够再次莅临郑州大学开展讲座,促进学术交流与进步。
刘学在教授的学术讲座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富于启发性和前瞻性,擅于从法条规定中分析问题,尖锐指出其中的逻辑矛盾、与实体程序法的冲突等,对民事诉讼法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在场师生无不感到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会后,刘学在教授同到场师生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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