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上午,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四期“天欣法治论坛”——“合议制度改革反思与展望”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主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杨朝永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李世宇博士,以及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付国利与刘晓萌、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等20余人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张嘉军教授首先就“合议制度的改革”这一论题作了初步的介绍,指出对于合议制度的理论性研究问题基本已经厘清,现代司法背景下合议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合议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如何做到更加合理化。
杨朝永博士首先对合议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必要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改革的趋势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介绍。然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于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合议制度进行了研究,从中总结了世界范围内合议制度发展的规律,探索了西方合议制度发展的轨迹和特点,从中提取了合议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的诸多因素。然后对比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历程,通过对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轨迹探寻其根源,从而发现内在规律,以此作为出发点,提出了现代合议制度改革的设想。
杨朝永博士对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诸多制约因素进行了剖析,创造性的提出了法官的“审判行为能力”,指出“只有让法官真正享有完全独立的审判行为能力”,由此才能使其具有“审判责任能力”,否则,权责一致无从谈起,合议制度的设置也就会失去其可行性。对于我国的合议制度改革,杨朝永博士提出了改革应当分为“过渡期”和“远程目标”两个时期的设想,并对各个阶段应当达成的具体目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外,杨朝永博士还通过其自身的经历对法官的员额制改革进行了细致介绍。
随后,李世宇博士结合《消失的陪审团》、《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重面孔》、《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等书的内容,对合议制度的诸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表达了对杨朝永博士观点的赞同:“追究法官责任首先要保障其权利,然后才有可能在其行为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追责”。此外,李世宇博士还提出,中西方关于合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陪而不审、挂名裁判等。
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了实务中遇到的部分案件法官合议存在的问题,表达了在我国的合议制度下,律师对于案件能否真正让合议庭进行合议,得到的审判结果究竟是否有经过合议等问题的关心,指出了在实务中,与合议制度制度上的设计不尽一致之处。
张嘉军教授最后对合议制度的功能、合议庭的构造、组成形式、适用范围、合议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合议制度与陪审制度的关系、员额制对合议庭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合议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其实证调查经历以及实务经验为基础,对我国合议制度改革进行了展望。
通过此次会议的讨论交流,对我国的合议制度改革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反思,同时,伴随讨论会的进行,源源不断地启发了与会人员的灵感,对合议制度改革的趋势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提出了诸多富有现实意义的改革构想,与会同学也受益良多。(供稿人:武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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